各会员单位: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我会《章程》和《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2014年会费收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会费标准按我会2014年1月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1)的规定执行。
二、您单位系 会员 单位,会费标准为 1000 元/年。
三、请您单位在2014年10月30日前汇入我会帐号。
开户全称: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
帐 号:33001706260053014996
开户银行:建行舟山市分行营业部
汇款用途请注明“2014年会费”
四、在缴纳会费后,请您填写《缴纳会费回执》(见附件2),传真至我会会员部,以确保会费收据和各种信息资料、会议及活动通知能够准确寄达。
五、您对我会的服务工作有何建议或有关查询、咨询事项,或有发生不能按时收到本会赠送的《舟商》杂志和副会长以上单位《企业家》杂志的,请直接与我会员部联系。
联系地址: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路220号
联系电话:0580-2624196 2624186(传真)
联系人:会员部 俞舟敏
谢谢您对本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1:《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2:《缴纳会费回执》
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
舟山群岛新区企业家协会
二○一四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缴纳 会费 通知
舟山群岛新区企联、企协办公室 2014年4月8日印发
附件1
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舟山群岛新区企业家协会
会费缴纳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 2014年1月9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舟山群岛新区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舟山群岛新区企业家协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以支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和各项活动支出。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文件明确,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订会费标准。根据本会的工作实际,参照其他协会的现行标准,特制定协会年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为精简机构、节省开支、减轻会员负担,协会实行合署办公,协会会员每年只缴纳一份会费:
1、常务副会长单位3万元;
2、副会长单位1.5万元;
3、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
4、理事单位3000元;
5、会员单位1000元。
二、会费缴纳的期限和办法
1、会费是本会开展工作和服务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员和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10月30日前缴纳,可通过汇款、邮寄、现金缴纳三种方式。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开户银行:建行舟山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33001706260053014996
2、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
3、秘书处联系方式:
地址:定海昌国路220号
邮编:316000 电话(传真):0580—2624186 2624196
三、会费管理
1、会费的收取及费用开支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按社团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单独帐户,明确相关财务人员。秘书处在收到会费后应立即入帐并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2、会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事业的发展,主要用于协会常驻机构的日常运行、协会会刊、网站等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维护,教育培训、宣传表彰等协会活动和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年会等。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有偿服务活动中,交费会员将享受免费或优惠待遇。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每年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会费的使用及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接受市经信委、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四、本标准及办法自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缴 纳会 费 回 执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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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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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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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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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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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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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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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
经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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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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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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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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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企业家》杂志收件人 |
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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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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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舟商》
杂志收件人 |
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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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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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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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在汇款的同时填妥此表传真给我会员部,以便我会及时将会费收据用挂号信寄回。联系电话:0580-2624196 传真:0580-2624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