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舟山群岛新区企业联合会、舟山群岛新区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组织,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为全面推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目标:团结并联合各企业团体、企业家(雇主),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企业现代化,为探索和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国企业管理体系,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开展各项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为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会员负担,本会实行合署办公。办公地点在舟山市定海昌国路220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素质,努力培养造就职业化的企业家(雇主)队伍。
二、本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共同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参与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和处理工作。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企业与政府等有关方面联系,及时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五、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等服务,推荐、宣传、表彰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优秀管理创新成果。
六、发挥协会优势,组织市内企业和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健全组织体系,指导与协调各县(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各县(区)企业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
1.在企业改革发展和技术创新、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2.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3.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2.提出书面申请;
3.报常务理事会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国、全省、全市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6.本会会员才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4.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会员如二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自动退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5.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聘请名誉会长,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商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作为常务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主持,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
1.做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筹备工作;
2.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3.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4.决定办事机构设立具体事宜;
5.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6.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定秘书长办公会议提交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领导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由秘书长聘任;
4.决定常设办事机构和所属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在理事会委托范围内,负责对本会财务开支的审批,负责对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财务审查;
6.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第三十二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的资产。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